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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滚云

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(全文)

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

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

 

为依法惩治非法放贷犯罪活动,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与社会和谐稳定,有效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,保护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,根据刑法、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、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现对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:

 

一、违反国家规定,未经监管部门批准,或者超越经营范围,以营利为目的,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,扰乱金融市场秩序,情节严重的,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(四)项的规定,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。

 

前款规定中的“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”,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(包括单位和个人)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。

 

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,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。

 

二、以超过36%的实际年利率实施符合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非法放贷行为,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“情节严重”,但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%的,定罪量刑时不得计入:

 

(一)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;

 

(二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;

 

(三)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5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150人以上的;

 

(四)造成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。

 

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“情节特别严重”:

 

(一)个人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数额累计在5000万元以上的;

 

(二)个人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,单位违法所得数额累计在2000万元以上的;

 

(三)个人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250人以上的,单位非法放贷对象累计在750人以上的;

 

(四)造成多名借款人或者其近亲属自杀、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特别严重后果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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