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酒桌劝酒出意外,责任该由谁来负?

每到逢年过节、亲友聚会之时,大多数人总是免不了喝酒助兴,而且自己喝还不够,为了显示自己的热情好客,还要给同桌之人劝酒,然而某些劝酒行为却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成都刑事律师为大家梳理了多人饮酒之时,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类“劝酒行为”:

一、酒桌上所有人都喝了酒,并且相互劝酒灌酒,事后大家各自回家,其中有人意外死亡。

这种情况下,所有参加聚会人员都要承担赔偿责任。主要原因在于,在受害人喝酒之时,其他成员并没有劝阻,事后也并未安全将受害者送回家,而是任由其独自回家,导致其意外死亡。由于其他人员均存在过错,故依据《民法通则》中第106条第2款“公民、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、集体的财产,侵害他人财产、人身的,应当承担民事责任”之规定,其他成员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。

二、大家共同饮酒却并没有互相劝酒,见酒桌上有人喝多时也进行了及时劝阻,事后喝多之人意外死亡。

这种情况发生时,其他参与人员可能不会被追究责任。但是,由于其他参与者对喝多之人进行了及时劝阻的行为,很难提供有效证据进行证明,因此在这种情况下,依据我国《民法通则》中第一百三十二条“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,可以根据实际情况,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”之规定,法院仍会判决其他参与人员支付少量赔偿。但是由于这种赔偿的性质并不是惩罚性赔偿,而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就及赔偿,故赔偿金额较少。

三、某些成员刚开始参与了共同饮酒的过程,但因中途有事其提前离开酒桌,而且其并未进行劝酒,事后剩余喝酒的人中有人意外死亡。

在这种情况之下,通常提前离去之人是不用承担责任的。但是由于导致受害人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很多,具体案件细节也各有差异,因此很难一概而论,故对此类情况需要具体案件具体分析。

成都刑事律师也提醒大家,单个行为人具有以下四种劝酒行为的,其承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。

第一,行为人进行强迫性劝酒。例如通过“不喝看不起我”等语句刺激对方,使其继续喝酒,或者在对方已经喝醉,且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之时,仍然劝其饮酒,导致其发生意外。

第二、行为人明知对方无法饮酒却仍然劝其饮酒,例如对方患有某种疾病无法饮酒,但行为人仍坚持劝其喝酒,最终导致对方发病。

第三、由于行为人的劝酒行为,导致对方已经喝醉,进而已经失去或者即将失去对自身的控制能力,且神志不清已无法正常支配自己的行为时,行为人却并未将其安全送回住所,或者送往医院,导致其发生意外。

虽然劝酒行为在日常生活中在所难免,但此类行为也应该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,切勿因为盲目劝酒,而害人害己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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